儿童脑炎死亡,能否划为医疗事故?
案情介绍
小宏母亲至今无法相信,小小的发热、咳嗽会夺走孩子的命。小宏家在云南省某县农村。12月30日,小宏发热、咳嗽,母亲背着小宏来到附近的某卫生院看病。经医生诊断,小宏是支气管炎,抽搐原因待查。1月1日上午,孩子病重,母亲要求转院。当天带医院儿科住院治疗。医生诊断结论为:支气管肺炎、高热惊厥、肺结核待排、脑炎。医院也发出了病危通知书。接诊的一位医生复查后说,孩子是感冒、血糖高、体温正常37℃,但需要住院治疗。她听从了医生的安排并办理了住院手续。可当医生给孩子输液时,孩子竟出现昏迷,医生立即抢救。第二天,小宏经头颅CT检查,发现脑组织存在脑炎。医院建议进行腰穿查脑脊液后明确分析,但遭到母亲的拒绝。1月7日,医院发出病危通知。次日上午7时15分,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案情分析
之后母亲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。6月28日,市医学会对该事故进行司法鉴定。结论倾向于脑炎。7月13日,市医学会作出鉴定书,认为小宏的死因多考虑脑炎、病情危重,但因缺乏尸体解剖及检验资料,具体诊断不能明确;同时小宏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严重的结果,但与其家长不配合诊治及医方诊治经验不足有关系。最后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:医院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原则,无违反规范行为,该起医疗争议不属医疗事故。10月18日,不服医疗鉴定的母亲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,医院赔偿医疗损害和精神损害共计11.75万余元。
律师观点
律师认为,院方在诊治患儿过程中有诊断、治疗失误,利用患者及家属不懂医学,愚弄患者及家属胡乱诊断。同时列举了数条院方过失:院方后来提供的临时医嘱单,开单时间、打针时间、执行人全然不同,所提供的病历资料系伪造,并非原始和真实的病历等。而医院的代理人认为,患儿家属的诉讼纯属无理取闹。据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,此案不属医疗事故,故院方不存在过错责任,不应承担对患儿家属的赔偿责任。
法院观点
法院一审认为,虽然本案中患儿小宏的死亡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,但院方在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,存在违规及医疗经验不足的行为。同时认为,患儿家属在治疗过程中不配合医疗诊治,拒绝转院,导致延误对患儿的诊治,有一定责任,因此应适当减轻院方的民事责任。鉴于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,不能按照医疗事故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执行,所以只能按过失相抵原则进行确定。
案情结果
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院方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赔偿母亲2.36万余元。一审宣判后,医院以法庭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。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,一审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及判决并无不当。据此终审判定:医院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虽然本案中患儿小宏的死亡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,但院方在对患儿的诊治过程中,存在违规及医疗经验不足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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